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4   浏览次数:8779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上述条件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下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630前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细则。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651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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